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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通互联网自助处理交通违法平台,车主、驾驶人可在线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9 字体:【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改革创新工作,努力适应“互联网+”时代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市交警支队与江苏银行多次沟通协调与反复测试,目前已实现互联网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功能,用户可以登录我市互联网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和 “交管12123”手机APP(以下简称:手机APP),在线办理道路交通违法简易程序处罚与罚款缴纳业务。

   启用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用户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平台可实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和缴纳罚款。处理外地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时,会自动漫游到违法发现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理、缴款页面。同时,也可缴纳已裁决的现场或非现场处罚决定书罚款(含全国),只需输入16位处罚决定编号,按照缴款支付流程处理。

   在使用手机APP处理、缴纳罚款前,须先将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车主个人在互联网平台或手机APP软件上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机动车驾驶人与其名下本人的机动车进行绑定,且被绑定车辆必须是小型汽车或小型新能源汽车。非本人的名下机动车需要另行绑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用户同时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不超过3辆(含3辆),历史累计绑定不得超过5个(含5个)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即非本人机动车解绑后亦计入历史累计中。

   此外,2018年3月1日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手机APP或交警电子监控外挂软件处理有记分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时,当事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当事人已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窗口、手机APP绑定了该机动车,且处理的违法记录只能是该机动车发生在绑定日期以后的交通违法记录。

   即要在2018年3月1日前,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APP完成机动车和驾驶证的注册工作,并绑定好今后需要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非本人机动车。如3月1日之后再绑定非本人机动车,就无法使用与其绑定的驾驶证处理绑定之日之前的交通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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