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交警部门发布公告,在我市注册登记的781辆机动车,因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公告作废。这是镇江交警部门今年以来第三次“集中公告作废”行动。 本次公告牌证作废的781辆机动车中,大型汽车20辆、摩托车297辆、外籍汽车1辆、小型汽车463辆,此次公告及牌证作废的车辆名单,已在gb28365-2012网站发布。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此类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 交警提醒广大车主,要随时关注机动车辆的检验状况,及时办理相关检验手续。此次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辆,应立即主动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违法上路行驶被交警部门查获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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