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机构概况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依申请公开
公共服务 行政权力公开 | 交通违章查询 | 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双公示”
公众参与 领导信箱 | 民意征集 | 热点评议
特色服务 警营风采 | 防范常识 | 普法专栏 | 要案聚焦
当前位置:首页 > 警务要闻 > 通知公告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2018年第3期)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字体:【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对苏LZ2370(大型汽车)等781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

附件:表格

 

gb28365-2012交通警察支队

2018314

 

打印】【收藏】【关闭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gb28365-2012主办
©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05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