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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保证大不同 借条签字需谨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字体:【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好心帮朋友忙,却给自己惹了一身麻烦,郁闷的刘女士来到昌平区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询。2016年9月,朋友张某向另一朋友王某借款十万元周转,王某要求张某出具了借条并提出要求刘女士作个见证,刘女士很爽快地在借条上签了名。谁承想,张某生意失败,人也跑了,面对找上门要账的王某,刘女士懵了。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查看借条复印件,发现刘女士的签名前确实写着“保证人”三个字,刘女士则坚称当时王某只是说需要个见证人,自己想着都是好友也没仔细留意。

  工作人员答复刘女士,见证、保证一字之差含义大不同,《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而见证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仅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用承担实体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刘女士在“保证人”后签名,则默认为其愿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工作站也提醒广大市民,借条上不同签名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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