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上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都超出了非机动车技术标准,当遇到这种超标车撞人的事故时,应该怎样划分赔偿责任呢?
2016年3月,殷某驾驶二轮车行驶至城区的一处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相撞,致使殷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殷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判定两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殷某住院治疗7天,医院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侧胸部软组织损伤,并出具诊断证明“殷某出院后误工和护理时间各60天”。
事后,双方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殷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并首先由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与刘某按比例赔偿。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殷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了事故成因,并确定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予确认。
关于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分别处理。对于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参考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技术要求,该电动车超出了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
因此,殷某与刘某之间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综合案情刘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殷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并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超标电动车算机动车但无法购买交强险
■以案释法
对殷某要求刘某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刘某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并非合法的机动车,而是因超标被定性机动车,现行法律并未要求超标电动车缴纳交强险。
在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电动车的管理未按机动车管理的方式进行,超标电动车也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由此导致了超标电动车无法登记挂牌,也无法购买到交强险的事实情况。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这一事实不能忽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主要归责原则,涉案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虽然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并非出于超标电动车一方的过错,而是由于现实中超标电动车无法登记挂牌,也无法购买到交强险的事实所致。如果让超标电动车一方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对方损失,不符合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从这一归责原则出发,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应支持超标电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观点。
因此,法院对殷某要求刘某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因刘某在保险公司为其电动车投保了商业险,对于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