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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5 字体:【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扑救火灾期间的消防用水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消防支队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412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95 传真:0511-80823660

电子信箱:zjfgc003@163.com

      

                 2014125

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扑救火灾期间的消防用水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规划和建设等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一次消火栓拟建、新建、维修和保养的更新信息。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负责逐步配套建设到位。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安装与维护

第十一条 消火栓由市住建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统计等工作。在消火栓日常使用中,发现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因车辆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消火栓及其管线毁损的,行为人或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或者通知供水企业,并承担相应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经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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